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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會要卷五十七

  翰林院

開元初置。已前掌內文書。武德已後。有溫大雅。魏徵。李百藥。岑文本。褚遂良。許敬宗。上官儀等。時召入草制。未有名目。乾封已後。始號北門學士。劉懿之禕之兄弟。周思茂。元萬頃。範履冰為之。則天朝。以蘇味道。韋承慶等為之。後上官昭容在中宗朝。獨任其事。睿宗即位後。以薛稷。賈膺福。崔湜為之。其院置在右銀臺門內。駕在興慶宮。院在金明門內。駕在大內。院在明福門內。

翰林院者。本在銀臺門內。麟德殿西廂重廊之後。蓋天下以藝能技術見召者之所處也。學士院者。開元二十六年之所置。在翰林之南。別戶東向。考視前代。即無舊名。貞觀中。祕書監虞世南等十八人。或秦府故僚。或當時才彥。皆以宏文館學士。會於禁中。內參謀猷。延引講習。出侍輿輦。入陪宴私。十數年間。多至公輔。當時號為十八學士。其後永徽中。故黃門侍郎顧悰。復有麗正之稱。開元初。故中書令張說等。又有集仙之比。日用討論親侍。未有典司。元宗以四隩大同。萬樞委積。詔敕文誥。悉由中書。或慮當劇而不周。務速而時滯。宜有編掌。列於宮中。承遵邇言。以通密命。由是始選朝官有詞藝學識者。入居翰林。供奉敕旨。於是中書舍人呂向。諫議大夫尹愔元充焉。雖有密近之殊。亦未定名。制詔書敕。猶或分在集賢。時中書舍人張九齡。中書侍郎徐安貞等。叠居其職。皆被恩遇。至二十六年。始以翰林供奉。改稱學士。由是別建學士院。俾掌內制。於是太常少卿張洎。起居舍人劉光謙等。首居之。而集賢所掌。於是罷息。自後給事中張淑。中書舍人張漸。竇華等。相繼而入焉。其後有韓雄。閻伯璵。孟匡朝。陳兼。蔣鎮。李白等。舊在翰林中。但假其名。而無所職。至德已後。軍國務殷。其入直者。並以文詞。共掌詔敕。自此翰林院始有學士之名。其後又置東翰林院于金鑾殿之西。隨上所在。而選取其便穩。大抵召入者一二人。或三四人。或五六人。出於所命。蓋不定數。亦有以鴻儒碩學。經術優長。訪問質疑。為人主之所禮者。頗列其中。初。自德宗建置已來。秩序未立。延覲之際。各趨本列。暨貞元元年九月。始別敕令。明預班列。與諸司官知制誥例同。故事。中書以黃白二麻。為綸命重輕之辨。近者所由。猶得用黃麻。其白麻皆在此院。自非國之重事拜授。於德音赦宥者。則不得由於斯矣。

建中四年十月。德宗幸奉天。時祠部員外郎翰林學士陸贄。隨赴行在。天下騷擾。遠邇徵發。書詔日數十下。皆出贄。贄操筆持紙。成於須臾。不復起草。初若不經思慮。既成無不曲盡事情。中於機會。倉卒疊委。同職皆拱手嗟嘆。不能有所助。常啟德宗雲。今書詔宜痛自引過罪己。以感動人心。德宗從之。故行在制詔始下。聞者雖武夫悍卒。無不揮涕感激。議者咸以為德宗之克平寇難。不惟神武成功。爪牙盡力。蓋亦文德廣被。腹心有助焉。貞元初。李抱真來朝。因前賀曰。陛下之幸奉天山南時。敕書至山東。士卒無不感泣思奮者。臣當時見之。即知諸賊不足平也。

其月。上倉黃自苑北便門出。翰林學士姜公輔叩馬諫曰。朱泚常為帥涇原。素得士心。昨以朱滔叛命。坐奪兵權。泚恆憂憤不得志。不如使人捕之。恐群兇立之。必貽國患。上曰。已無及矣。及泚僭立。中外稱其先覺。

興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。敕翰林學士。朝服班序。宜準諸司官知制誥例。四年。翰林學士陸贄奏曰。學士私臣。元宗初。待詔內廷。止于應和詩賦文章而已。詔誥所出。本中書舍人之職。軍興之際。促迫應務。權令學士代之。今朝野乂寧。合歸職分。其命將相制詔。請付中書行遣。物議是之。

貞元八年。徵衛次公左補闕。尋兼學士。二十一年正月。德宗升遐。時順宗居東宮。疾恙方甚。倉卒召學士鄭絪等於金鑾殿。時中人或雲。內中商量。所立未定。眾人未對。次公遽言曰。皇太子雖有疾。然地居塚嫡。內外繫心。必不得已。當立廣陵王。若有異圖。禍難立成。絪等隨而唱之。眾議方定。及順宗在諒闇。外有王叔文輩操權樹黨。無復經制。次公與鄭絪處內廷。多所匡正。

元和二年。崔群為翰林學士。為憲宗嘉賞。常宣旨雲。今後學士進狀。並取崔群連署。方得進來。群以禁密之司。動為故事。自爾學士或惡直醜正。其下皆無由上言。堅不奉詔。三疏論奏。方允。

其年二月。制以浙江西道。水旱相承。蠲放去年兩稅。上供錢三十四萬餘貫。凡白麻制誥。皆在廷代言。命輔臣。除節將。恤災患。討不庭。則用之。宰臣於正衙受。付通事舍人。若命相之書。則通事舍人承旨。皆宣讀訖。始下有司。時內詔不宣。便令奉行。

三年。淄青節度李師道。進絹為魏徵子孫贖宅。翰林學士白居易諫曰。徵是陛下先朝宰相。太宗嘗賜殿材。成其正室。尤與諸家第宅不同。官中自可贖之。而令師道掠美。事實非宜。憲宗深然之。

五年十二月。以司勳郎中。知制誥李絳為中書舍人。依前翰林學士。面諭吐突承璀用兵無功。合加明責。先是。承璀于軍中立聖政碑。絳又以為非舊制。不可許。上初甚怒。色變。絳執奏不已。辭旨懇切。因泣下。上徐察其意。其色稍和。卒大開悟。故有是拜。亟命軍中拽去所立碑。曰。微卿言。不知此為損我。翌日。又面賜紫衣金魚。上親為絳擇良笏。勉之曰。爾他時無易此心也。

其年八月九日。以前朔方巡鹽節度使王佖為右衛將軍。佖在鎮無智術。又召至踰月。而授以衛將軍。凡將相出入。皆翰林草制。謂之白麻。佖始以貴。奏罷中書草制。以至李進賢。皆用此例也。

十三年二月。上禦麟德殿。召對翰林學士張仲素。段文昌。沈傳師。杜元穎。以仲素等自討叛奉書詔之勤。賜仲素以紫。文昌等以緋。

十五年閏正月。翰林院奏。學士及中書待詔共九人。每日各給雜買錢一百文。以戶部見錢充。每月共米四石。¥五石。令司農供。敕旨從之。翰林院加給。自此始也。

長慶元年。翰林學士李德裕上疏曰。伏見國朝故事。駙馬緣是親密。不合與朝廷要官往來。開元中。禁止尤切。訪聞近日輒至宰相及要官私第。此輩無他才技。可以延接。唯是洩漏禁密。交通中外。群情所知。似為甚弊。其朝官素是雜流。則不妨來往。若職在清列。豈可知聞。伏望宣示宰臣。其駙馬諸親。今後公事。即于中書見宰相。不得更詣私第。上然之。初。穆宗在東宮。素聞李吉甫之名。及即位。既見德裕。尤重之。禁中書詔大手筆。多令德裕草之。常與李紳元稹。俱在翰林。以學識才名。深相款密。

四年三月。翰林學士韋處厚上疏曰。臣聞汲黯在朝。淮南不敢謀反。幹木在魏。諸侯不敢加兵。夫王霸之理。皆以一士而止百億之師。以一賢而制千里之難。伏以裴度勳高中夏。聲聞外夷。廷湊克融。皆憚其用。吐蕃回鶻。悉服其名。今若置之巖廊。委其參決。西夷北虜。未測中華。河北山東。必稟廟算。況幽鎮未靖。尤資重臣。管仲曰。人離而聽之則愚。合而聽之則聖。治亂之本。非有他術。順人則治。違人則亂。伏承陛下當食嘆息。恨無蕭曹。今有一裴度。尚不留驅策。此所以馮唐感悟漢文。雖有廉頗李牧不能用也。大都宰相。當委之信之。親之禮之。於事不效。於國無勞。則置之散僚。黜之遠郡。如此則在位者不敢不勵。將進者不敢苟求。陛下存始終之分。但不永棄。則君臣之厚也。今進者皆負四海責望。退亦不失六曹尚書。不肖者無因而懲。賢者無因而勸。臣與逢吉。素無私嫌。臣被裴度。無辜貶官。今之所陳。上答聖明。下達群議。披肝感激。伏地涕泣。伏乞鑒臣愛君。矜臣體國。則天下幸甚。初。山南東道節度使牛元翼家屬。悉為鎮州節度使王廷湊所害。穆宗深嘆宰輔之不才。致使奸凶久不率化。因是處厚疏薦裴度。

其年四月。賜翰林學士高釴錦綵七十匹。以上在左軍夜宿直之故也。

其年七月。翰林學士韋處厚。於浴堂中。因諫遊畋及晏起曰。臣有大罪。願碎首于陛下前。上曰。何事。處厚對曰。臣不以死諫先聖。令先聖好畋及色。以致不壽。合當誅戮。所以不死諫者。為陛下在春宮。年已十五。今陛下皇子始一歲。臣是以不避死亡之誅。上大悅。深感其言。賜錦綵一百匹。銀器四事。

其年十月。翰林院侍講學士諫議大夫高重。侍講學士中書舍人崔郾。中書舍人高釴。於思政殿中謝。崔郾奏。陛下授臣職以侍講。已八箇月。未嘗召問經義。臣內慚屍祿。外愧群僚。上答曰。朕機務稍閒。當召卿等請益。高釴對曰。意雖求治。誠恐萬方或未之信。若未加躬親。何以示憂勤之至。上深納其言。各賜錦綵五十匹。銀器二事。

寶歷元年。路隨為翰林學士。有以金帛謝除制者。必叱而卻之曰。吾以公事接私財耶。終無所納。

二年。敬宗以翰林學士崇重。不可褻狎。欲別置東頭學士。以備曲宴賦詩。京兆尹劉棲楚。薦前進士熊望。文藝可充學士事。未行而帝崩。

太和元年四月。翰林院奏。準舊例。學士每人每日於戶部請雜買錢一百文。伏以數目至少。雜買不充。伏請每人每日於戶部更加一百文。冀免欠闕。敕旨。依奏。

開成四年二月。敕翰林學士。宜準舊例。遇節假每一人入直。

大中六年十二月。敕翰林學士。自今以後。官至郎中。令知制誥。其餘並依本官月限。及准外制例處分。

十年。黨項屢擾河西。上召翰林學士問邊計。學士畢諴。即援引古今。論列破羌之計。上悅曰。吾方擇能帥。安集河西。不期頗牧在吾禁署。卿為朕行乎。諴欣然從命。即日授邠寧節度。河西供軍安撫等使。諴至軍。遣使告諭叛徒。諸羌率化。又以邊境禦戎兵多。積穀為上策。乃召募軍士。開置屯田。歲收穀三十萬斛。詔書嘉之。

十四年三月。敕左拾遺劉鄴。充翰林學士。

中和二年。僖宗幸蜀。時黃巢犯京畿。關東用兵。書詔重委。翰林學士杜讓能。草辭迅速。筆無點竄。動中事機。上嘉之。遷戶部侍郎。承旨。及沙陀逼京師。僖宗倉黃出幸。是夜。讓能宿直禁中。聞難作。步出從駕。出城十餘裏。得遺馬一匹。無羈靮。以紳絡而乘之。駕在鳳翔。朱玫兵遽至。僖宗急幸寶雞縣。近臣唯讓能獨從。再幸梁洋。棧道險阻之間。不離左右。帝顧之曰。朕之失道。再致播遷。險阻之中。卿常在側。古所謂忠於所事。卿無負矣。讓能對曰。臣家世歷重任。蒙國厚恩。陛下不以臣愚。擢居近侍。臨難苟免。臣之恥也。獲扞牧圉。臣之幸也。帝益嘉之。

大順二年十月宣。每進書詔書。別錄小字本留內。永為定式。

乾寧二年十月。賜渤海王大瑋瑎敕書。翰林稱加官合是中書撰書意。諮報中書。

三年二月。承旨榜子。凡中書覆狀奏錢物。如賜召徵促。但略言色額。其數目不在言內。但雲並從別敕處分。中書覆狀。如雲中書門下行敕。其詔語不得與覆狀語同。

其年七月。翰林學士承旨陸扆。拜中書侍郎平章事。故事。三署除拜。有光署錢。以宴舊僚。內署即無此例。扆入相之日。送學士光院錢五百貫。特舉新例。內署榮之。仍定例。將相各二百千。使相五百千。觀察使三百千。度支三百千。鹽鐵二百千。戶部一百千。

天復三年七月二十一日。學士柳璨。准宣於興政殿令到院宣示待詔。自今後。寫敕書後面。不得留空紙。但圓融書敕交日。便當日示訖。

 尚書省諸司上

  尚書省

武德元年。因隋舊制。為尚書省。龍朔二年二月四日。改為中臺。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。改為尚書省光宅元年九月五日。改為文昌臺。垂拱元年二月二日。改為都臺。咸亨初。復為尚書省。長安三年閏四月十五日。又改為中臺。神龍元年二月四日。改為尚書省。

故事。內外百司所受之事。尚書省皆印其發日。為立程限。京府諸司。有符移關牒下諸州府。必由都省以遣之。故事。除兵部吏部外。共用都司印。至聖歷二年二月九日。初備文昌臺二十四司印。本司郎官主之。歸則收於家。建中三年。左丞趙涓。始令納於直廳。其假日及不及日。即都用當郎官本司印。餘印亦都不開。

故事。叔父兄弟。不許同省為郎官。格令不載。亦無正敕。貞觀二年十一月。韋叔謙除刑部員外郎。三年四月。韋季武除主爵郎中。其年七月。韋叔諧除庫部郎中。太宗謂曰。知卿兄弟並在尚書省。故授卿此官。欲成一家之美。無辭稍屈階資也。其後同省者甚多。近日非特恩除拜者。即相迴避。

龍朔三年六月十五日。上謂左肅機崔餘慶曰。中臺政本。眾務所歸。分列曹僚。司存是屬。事無大小。鹹藉用心。至如科料雜物。須詳出處。比來曹司。曾不以留意。致使科取不詳出處。不料遠方百姓。勞弊特甚。當官若此。豈無所愧。自今以後。不得更然。

上元三年閏三月二十日制。尚書省頒下諸州府縣。並宜用黃紙。

久視元年九月二十二日。敕都省諸司。既有主事。更不須著人帖直。

神龍二年九月一日。敕門下及都省。宜日別錄制敕。每三月一進。

開元二年四月五日敕。在京有訴冤者。並於尚書省陳牒。所由司為理。若稽延致有屈滯者。委左右丞及禦史臺訪察聞奏。如未經尚書省。不得輒入于三司越訴。

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。敕尚書省諸司。有敕後起請。及敕付所司商量事。並錄所請及商量狀。送門下及中書省。各連於元敕後。所申仍於元敕年月前雲起請。及商量如後。

永泰二年四月十五日制。周有六卿。分掌國柄。各率其屬。以宣王化。今之尚書省。即六官之位也。古稱會府。實曰政源。庶務所歸。比於喉舌。猶天之有北斗也。朕纂承丕緒。遭遇多難。典章故事。久未克舉。其尚書宜申明令式。一依故事。諸司諸使。及天下州府。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。先申省司取裁。並所奏請。敕到省。有不便於事者。省司詳定聞奏。然後施行。自今以後。其郎官有闕。選擇多識前言。備諳故事。志業正直。文史兼優者。勿收虛名。務取實用。六行之內。眾務畢舉。事無巨細。皆中職司。酌於故實。遵我時憲。凡百在位。悉朕意焉。

大歷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敕。西漢以二府分治。東京以三公總務。至於領錄天下之綱。練覈萬事之要。邦國善否。出納之由。莫不處正於會府也。令僕以綜詳朝政。丞郎以彌綸國典。法天地而分四敘。配星辰而統五行。元元本本。於是乎在。九卿之職。亦中臺之輔。大小之政。多所關決。自王室多難。內外經費。徵求調發。皆迫於國計。切於軍期。率以權便裁之。新書從事。且救當時之急。殊非致治之道。今外虞既平。罔不率俾。將明畫一之法。大布維新之令。甄陶化源。去末歸本。其度支使及諸道轉運。常平鹽鐵等使。宜停。國之安危。不獨注於將相。政之治亂。固亦在於庶官。尚書侍郎。左右丞。參領要重。朕所親倚。固當朝夕進見。以之匡益也。又省寺之務。多有所分。簡而無事。曠而不接。令大舉綱目。重頒憲章。並宜詳校所掌。明徵典故。

十四年六月敕。天下諸使及州府。須有改革處置事。一切先申尚書省。委僕射以下商量聞奏。不得輒自奏請。建中三年正月。尚書左丞庾準奏。省內諸司文案。準式。並合都省發付諸司判訖。都省句檢稽失。近日以來。舊章多廢。若不由此發句。無以總其條流。其有引敕及例不由都省發句者。伏望自今以後。不在行用之限。庶絕舛繆。式正彜倫。從之。

貞元二年正月。宰相崔造奏請。尚書省六職。令宰臣分判。乃以宰臣齊映判兵部承旨及雜事。李勉判刑部。劉滋判吏部禮部。崔造判戶部工部。至三月三日。敕尚書郎。除休暇。宜每日視事。自至德以來。諸司或以事簡。或以餐錢不充。有間日視事者。尚書省皆以間日。先是。宰相張延賞欲事歸省司。恐致稽擁。准故事。令每日視事。無何。延賞薨。復間日矣。

八年敕。令授臺省官者。各具舉主名於授官書詔。先是。郎官缺。左右丞舉之。禦史缺。大夫中丞舉之。詔書不具所舉官名。及趙憬陸贄為相。建議郎官不宜專於左右丞。宜令尚書及左右丞侍郎。各舉本司。其授官詔書。仍具所舉官名。禦史亦如之。異日考殿最。以觀舉主能否。乃從之。

十一年十月。罷吏部司封司勳寫急書告身官九十一員。自天寶以來。征伐多事。每年以軍功官授官十萬數。皆有司寫官告送本道。兵部因置寫官告官六十員。給糧。經五年後。酬以官。無何。吏部司封司勳兵部。各置十員。大歷已後。諸道多自寫官告。急書官無事。但為諸曹役使。故宰臣請罷之。

元和二年正月。尚書左丞鄭元。請取河中羨餘三千貫。充助都省廚本錢。從之。

三年五月。尚書右僕射判度支裴均奏。請取荊南雜錢一萬貫。修尚書省。從之。州府羨餘。而用之於尚書省以為功。遂從其請。其失亦甚。

十三年敕。應同司官。有大功已上親者。非連判及句檢之官長。則不在迴避改授之限。況故事不必。明文具存。其有官署同。職異司。雖父子兄弟。亦無所嫌。起今已後。宜准天寶二年七月敕處分。時刑部員外楊嗣復。以父於陵新除戶部侍郎。遂以近例避嫌。請出省。宰臣等舉令式奏請。故有是命焉。

太和元年六月敕。元和長慶中。皆因用兵。權以濟事。所下制敕。難以通行。宜令尚書省取元和以來制敕。參詳刪定訖。送中書門下議定聞奏。

會昌五年六月敕。漢魏以來。朝廷大政。必下公卿詳議。博求理道。以盡群情。所以政必有經。人皆向道。比事深關禮法。群情有疑者。令本司申尚書省。下禮官參議。如是刑獄。亦先令法官詳議。然後申刑部參覆。如郎官禦史。有能駮難。或據經史故事。議論精當。即擢授遷改以獎之。如言涉浮華。都無經據。不在申聞。

六年八月。太僕卿渾侃。乘馬過都堂門。敕旨。渾侃久在班行。合知典故。致此論列。須示薄懲。宜罰一月俸。

大中四年。兵部侍郎令狐綯。拜中書門下平章事。奏曰。故事。帶尚書省官。合先省上。上曰。同列集於少府監。先是。白敏中崔龜從。曾為太常博士。至相位。欲榮其舊署。乃改集於太常禮院。今請依舊集少府監。從之。

  尚書省分行次第

武德令。吏禮兵民刑工等部。貞觀令。吏禮民兵刑工等部。光宅元年九月五日。改為六官。准周禮分。即今之次第乃是也。

故事。以兵吏及左右司為前行。刑戶為中行。工禮為後行。每行各管四司。而以本行名為頭司。餘為子司。顯慶元年七月二十一日。改戶部尚書為度支尚書。侍郎亦准此。遂以度支為頭司。戶部為子司。至龍朔二年二月四日。復舊次第也。

  尚書令

武德初。因隋舊制。尚書令置官一員。龍朔二年二月七日。廢尚書令官員。貞觀元年六月一日。除秦王。廣德元年七月十一日。除雍王。十一月三日。除郭子儀。大歷十四年閏五月十五日。除太尉。加尚父。寶歷元年五月三日。李輔國除司空。加尚父。國朝尚父。惟此二人。故附於尚書令之下也。

德宗既封雍王。為天下兵馬元帥。收復東都。至廣德元年。遂拜為尚書令。自太宗為此官。爾後廢省。至是代宗以德宗有大勳。特拜焉。至建中二年十一月。除郭子儀。尋亦懇讓而罷。

  左右僕射

龍朔二年二月四日。改為左右匡政。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。改為左右僕射。光宅元年九月五日。改為文昌左右相。神龍元年二月四日。又改為左右僕射。開元元年十二月一日。改為左右丞相。天寶元年二月二十日。復改為左右僕射。

尚書左右僕射。自武德至長安四年已前。並是正宰相。初。豆盧欽望自開府儀同三司拜左僕射。既不言同中書門下三品。不敢參議政事。數日後。始有詔加知軍國重事。至景雲二年十月。韋安石除左僕射。東都留守。不帶同一品。自後空除僕射。不是宰相。遂為故事。

貞觀二年敕。尚書細務。屬左右丞。惟大事應奏者。乃關左右僕射。房元齡明達吏事。輔以文學。不以求備取人。不以己長格物。與杜如晦引拔士類。常如不及。至於臺閣規模。皆二人所定。上每與元齡謀事。必曰。非如晦不能決。及如晦至。卒用元齡之策。蓋元齡善謀。如晦能斷故也。二人深相得。同心徇國。故唐世稱賢相者。推房杜焉。

三年三月十日。太宗謂房元齡杜如晦曰。公為僕射。當須廣開耳目。求訪賢哲。有武藝謀略。才堪撫眾者。任以邊事。有經明德修。通悟性理者。任以侍臣。有明幹清愨。處事公平者。任以劇務。有學通古今。識達政術者。任以治人。此乃宰相之宏益也。比聞聽受詞訟。日不暇給。安能助朕求賢哉。因敕尚書細務。屬於左右丞。惟枉屈大事合聞奏者。關於僕射。

上元二年。劉仁軌為左僕射。戴至德為右僕射。每遇伸訴冤滯者。仁軌輒美言許之。至德即先據理難詰。若有理者。密為奏之。終不露己之斷決。由是時譽歸於仁軌。常於仁軌更日受詞訟。有老嫗陳詞。至德已收牒省視。老嫗前曰。本謂是解事僕射。所以來訴。公乃是不解事僕射。卻付牒來也。至德笑而還之。議者尤稱長者。或有問至德不露己斷決之事者。至德曰。夫慶賞刑罰。人主之權柄。凡為人臣。豈得與人主爭柄哉。

元和三年四月。裴均于尚書省都堂上僕射。其送印及呈孔目唱案授案。皆尚書郎為之。文武三品以上官。升階列坐。四品五品郎官。侍禦史。以次謁見。拜於廳下。然後召禦史中丞。左右丞侍郎。升階答拜。初。開元中。張說為右丞相。元宗令其選日上。因制儀注。極其尊大。自非中書門下及諸三品已上。是日皆坐受其禮。時人或徵其所從來。答曰。聖歷中。王及善豆盧欽望同日拜文昌左右相。亦嘗用此儀。當時以說方承恩寵。不敢復詰。因為故事。非舊典也。

六年十月。禦史中丞竇易直奏。臣謹案唐禮。諸冊拜官與百僚相見。無受拜之文。又諫議大夫至拾遺。禦史中丞至殿中侍禦史。並為供奉官。不合異禮。今僕射初上之日。或答拜階上。合拜庭中。因循踳駮之制。每致沸騰之議。伏請下尚書太常禮院詳議。永為定制。使得遵行。於是太常卿崔邠。召禮官等參議。禮官議曰。按開元禮。有冊拜官上儀。初上者。鹹與卑官答拜。今左右僕射。皆冊拜官也。令准此禮為定。伏尋今之所行儀注。其非典禮之文。又無格敕為據。斯乃越禮隨時之法。有司尋合釐正。豈待議而後革也。伏以開元禮者。其源太宗創之。高宗述之。元宗纂之曰開元禮。後聖於是乎取則。其不在禮者。則有不可以傳。今僕射初上。受百僚拜。是舍高宗元宗之祖述。而背開元之正文。是有司失其傳。而又雲禮。得無咎哉。今既奉明詔詳定。宜守禮文以正之。議者或雲。致敬之禮。或有三品拜一品。四品拜二品。如之何。致敬則先拜。所以下文雲。丞相令助教拜博士。即今丞及助教必先拜之是也。非不答拜。何者。禮記雲。大夫士相見。貴賤不敵。主人敬客。則先拜客。客敬主人。則先拜主人。是謂致敬。又曰。非國君無不答拜者。鄭元注曰。禮尚往來。又曰。君於士不答拜。非其臣則答之。鄭元注曰。不敢臣人之臣。今僕射不答拜。是臣其百僚。不亦重乎。又按漢制。八座及丞郎。初拜官。並集都堂交禮。僕射。八座也。又無不答之文。伏以左右僕射。舊左右丞相也。次三公。答拜而僕射受之。固非倫也。且約三公上儀。及開元禮而為儀注。庶幾等威之序。允歸至當之論。太常卿崔邠。博士衛中行馮宿等。並同所見。於是修改舊儀。送都省。集眾官詳議。七年二月。尚書左丞段平仲奏曰。謹按開元禮。應受冊官初上儀。並合與卑官答拜。又准令文。僕射班品在三公之次。三公上議。而嘗與卑僚答拜。僕射上獨受侍郎中丞等拜。考之國典。素無明文。因循乖越。切在釐革。太常所定儀制。依據三公上儀。其間或有增損。事體深為折衷。酌為永制。可以施行。應同所見。各得連署。太常禮院儀注。及兵部尚書王詔等三十三人。參議所見如前。制可。

十五年。時以僕射上事儀注。前後不定。中丞李漢奏定。朝議未允。中書門下奏。請依元和七年已前儀注。左右僕射上日。受諸司四品六品丞郎以下拜。諫議大夫兼史館修撰王彥威奏論曰。臣謹按開元禮。凡受冊官。並與卑官答拜。國朝官品令。三師三公正一品。尚書令正二品。並是冊拜授官。上之日。亦無受朝官再拜之文。僕射班次三公。又是尚書令副貳之職。雖端揆之重。有異百僚。然與群官比肩事主。禮曰。非其臣則答之。又曰。大夫之臣不稽首。非尊家臣以避君也。即僕射上日。受常參官拜。事頗非儀。況元和七年七月。已經奏議。酌為定制。編在國章。近年上儀。又有拜受之禮。物論未安。請依元和七年敕為定。時李程為左僕射。宰執難於改革。雖不從其議。論者稱之。

太和三年四月。中書舍人李啟奏。伏奉敕旨。宜令左右常侍。諫議大夫。給事中。中書舍人。審同詳議。僕射與禦史中丞以下。街衢相遇儀式奏聞者。謹按儀制令。諸文武官隔品卑者。皆拜。其准令應致敬而非相統屬者。則不拜。致敬之式。在途則斂馬側立。又按舊儀。僕射上日。除兩省供奉官外。尚書省禦史臺。及諸司四品以下。皆拜於階下。蓋以端揆之重。師長百僚。雖在別司。皆為統屬。故用隔品拜禮。非為無據。臣續准元和七年二月七日敕。雖停拜禮。每至上日。臺官就僕射廳事。列班送上。與尚書省官不異。則途遇致敬在不疑。臣等又按令文。屬官於街衢相遇。隔品者致敬。禮絕者下馬。無迴避之文。雜令所言。轉避貴重賤者。祇謂迂直之間。各申遜讓。非令藏匿。惟車駕出入。警蹕行人。事關嚴上。不屬臣下。但卑僚自後。多就他途。百姓無知。亦皆相效。道途迴避。因此成例。就中臺官以職在彈糾。人情畏奉。他官相遇。苟務推崇。始自私敬。漸為公禮。相循既久。將謂合然。籠街專道。止絕行旅。奔避不及。即以為罪。徵異說于前古。訪近例于走卒。國章明具。不復檢尋。遂於師長。亦欲均禮。臣等自奉敕詳定。累牒禮部。及太常禮院禦史臺。檢詳武德以來禮令制敕。各得牒報。並無臺官於僕射合與司官不同之文。臣等詳議。伏請自今以後。禦史中丞以下。與僕射相遇。依令致敬。斂馬立侍僕射過。僕射謝官日。大夫中丞與三院禦史。就幕次參見。其觀象門外立班。既以後至為重。大夫中丞到班後。朝堂所由。引僕射就立。傳呼贊導。如大夫就列之儀。僕射朝退。出宣政門。朝堂所由贊引至幕次。及興化門。待與參從相得而退。禦史大夫與僕射既隔品。自合分道而行。庶輕重得宜。典章不紊。敕旨。僕射實百僚師長。國初為宰相正官。品秩至崇。儀制特異。近或勳臣居任。遂使故事不行。卑列上淩。舊章下替。昨令參議。頗為得中。宜付所司。永為定制。

四年九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左右僕射。伏准僕射上儀故事。自禦史中丞。吏部侍郎以下。羅拜階下。准元和七年雜定儀注。全無受拜之禮。當時蓋以僕射非其人。所以殺禮。臣等以為祇合係官之輕重。不合為人而升降。受中丞侍郎拜。則似太重。答郎官以下拜。則似太輕。臣等商量。令諸司四品以下官。及禦史臺六品以下。並郎官。並望准故事。餘依元和七年敕處分。敕旨。宜依。

其年十一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左右僕射上。請受四品六品丞郎以下拜。並望准元和七年以前儀注。便令所司約此撰儀注。從之。

會昌二年正月。宰臣陳夷行崔珙等。請改僕射上日受京四品官拜儀注。臣等伏尋禮令。並無僕射上日。受京四品官拜儀注。近年禮變。多傳舊例。省司四品官。自左右丞部侍郎禦史中丞。皆羅拜階下。以為隔品致敬。按諸禮致敬。是先拜後拜之儀。非受拜之謂。又准禮。皇太子初見上臺。群官即行致敬之禮。群官先拜。後答拜。蓋以尊無二上。禮須避嫌。僕射與四品官。並列朝班。比肩事主。豈宜務修僭越。獨示優崇。況事有應變從權。禮有沿革損益。受拜既無根據。隨俗則亂憲章。臣等嘗見故吏部尚書鄭餘慶。議僕射上日儀制。不與隔品官抗禮。其時竇易直為禦史中丞。奏非鄭餘慶所議。及易直為僕射。貪榮近利。忘棄前志。群情鄙之。在列有拂衣而請告者。臣等過蒙寵異。擢任師長。不願失禮。取誚於時。臣等又按禮記雲。大夫士非見國君。無不答拜。又曰。君子士不答拜。今僕射不答拜。是臣其百僚。傳為故事。何所取法。伏准開元元年。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。位次三公。三公答拜。而僕射受之。固非宜也。臣等上日。伏請依三公上儀。垂為定制。如蒙聽允。望令所司約此撰儀注。從之。

大中三年正月三日敕節文。三公僕射。不常除官。每至上時。須有聚會。宜令度支戶部。准開貢例句當局席。取京兆府本色錢。不得令府司差派百姓。

唐會要卷五十八

 尚書省諸司中

  左右丞

武德元年。因隋舊制不改。至龍朔二年二月四日。改為左右肅機。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。復為左右丞。舊左丞正四品上。右丞正四品下。永昌元年三月二十日。敕曰。元閣會府。區揆實繁。都省勾曹。管轄綦重。還依仍舊之職。未協維新之政。其文昌左右丞。進為從三品階。其盧獻李景諶。並宜三品。依舊任。如意元年八月十六日。復為四品。至今不改。

貞觀元年。左僕射蕭瑀免官。右僕射封德彜卒。太宗謂尚書左丞戴冑曰。尚書省天下綱維。百司所稟。若一事有失。必受其弊。今無令僕。係之於卿。當稱朕所望也。

二年。魏徵為尚書右丞。或有言徵阿黨親戚者。上使禦史大夫溫彥博按驗。無狀。彥博奏曰。徵為人臣。須存形跡。不能遠避嫌疑。遂招此謗。雖情在無私。亦有可責。上令彥博讓徵。且曰。自今以後。不得不存形跡。他日。徵入奏曰。臣聞居臣協契。義同一體。不存公道。唯事形跡。若君臣上下。同遵此路。則邦之興喪。或未可知。上矍然改容曰。吾已悔之。徵再拜曰。願使臣為良臣。勿使臣為忠臣也。上曰。忠良豈有異乎。徵曰。良臣。稷契咎陶是也。忠臣。龍逢比幹是也。良臣使身獲美名。君受嘉號。子孫傳世。福祿無疆。忠臣身受誅夷。君陷大惡。家國並喪。空有其名。以此而言。相去遠矣。帝深納其言。

其年。上謂公卿曰。昔禹鑿山治水。而民無謗讟者。與民同利故也。秦始皇營宮室。而民各叛者。病人以利己故也。朕欲營一殿。材用已具。鑒秦而止。王公以下。宜體朕此意。由是二十年間。風俗素樸。公私富給。

其年。侍禦史張元素奏。慶州樂蟠縣令叱奴‡。盜用官倉。推逐並實。上令決之。中書舍人楊文瓘奏。據律不合死。上曰。倉糧朕之所重。若不加罰。恐犯者更多。尚書右丞魏徵對曰。陛下設法。與天下共之。今若改張。多將法外畏罪。且後有重者。又何以加之。

其年。太宗謂侍臣曰。人皆以祖孝孫為知音。今其所教聲曲。多不諧音韻。此猶未至精妙。人亦以許崇為良醫。全不識藥性。尚書右丞魏徵對曰。陛下生平不愛音聲。今忽為教女樂差舛責孝孫。臣恐天下怪愕。上怒曰。卿是朕腹心。應須進忠直。何乃附下罔上。為孝孫分疏。彥博等拜謝。徵與王珪進曰。祖孝孫學問立身。乃何如白明達。陛下平生禮遇孝孫。復何如白明達。今過聽一言。便謂孝孫可疑。明達可信。臣恐群臣眾庶。有以窺陛下者。上意乃解。

三年正月。放裴寂還鄉。表乞住京師。久不肯去。上令問稽留所由。韋挺奏。留一十九日。長安縣令王文楷。又不准敕發遣。令決杖三十。尚書右丞魏徵諫曰。裴寂所為。事合萬死。但以陛下念其舊功。不致於法。惟解其官止削半封今流人尚得裝束。假況寂放還鄉宅。古人有言。進人以禮。退人以禮。文楷識陛下恩寬。見寂大臣。不即蹙迫。論其此情。未合得罪。上曰。放寂拜埽。豈非禮耶。乃釋而不問焉。

十年。治書侍禦史劉洎上書曰。臣聞尚書萬幾。實為政本。伏尋此選。授受誠難。是以八座比于文昌。二丞方於轄。爰至曹郎。上應列宿。苟非稱職。竊位興譏。伏見比來尚書省詔敕稽停。文案擁滯。臣誠雖庸劣。請述其源。貞觀之初。未有令僕。於時省務繁雜。倍多於今。左丞戴冑。右丞魏徵。並曉達吏方。質性平直。事應彈舉。無所迴避。陛下假以恩慈。自然肅物。百司匪懈。抑此之由。及杜正倫續任右丞。頗亦勵下。比者綱維不舉。並為勳親在位。尚書不得斷決。故事稽延案牘。雖理屈詞窮。仍更放下。去無程限。來不責遲。一經出手。便涉年載。天工人代。焉可妄授。至於懿戚元勳。宜優禮秩。久妨賢路。殊為不可。將欲救弊。且宜精簡尚書左右丞。及左右郎中。如並得人。自然綱維克舉。亦當矯正趨競。豈惟息其稽滯哉。

二十年。宇文節為尚書左丞。明習法令。以幹局見稱。時江夏王道宗。以私事見託。節奏之。太宗大悅。勞之曰。朕所以不置左右僕射者。以卿在省耳。

龍朔二年。有宇文化及子孫理資蔭。所司理之。至於勾曹。右肅機楊昉未詳案狀。訴者自以道理已成。而復疑滯。劾而逼昉。昉謂曰。未食。食畢詳之。訴者曰。公雲未食。亦知天下有累年羇旅訴者乎。昉遽命案。立判之曰。父殺隋主。子訴蔭資。生者猶配遠方。死者無宜使慰。

儀鳳四年。韋仁約除尚書左丞。約奏曰。陛下為官擇人。無其人則闕。今不惜美錦。令臣製之。此陛下知臣之深矣。微臣盡命之日矣。仁約遂振舉綱目。略無留事。群曹肅然。

元和八年六月。裴佶為左丞。時兵部尚書李巽兼鹽鐵使。將以使局置於本行。經搆已半。會佶拜命。堅執以為不可。遂令撤之。巽恃恩而強。時重佶之有守。

十三年。淄青節度使李師道平鎮州。王承宗懼。上章請割德棣二州自贖。又令二子入侍。憲宗選使臣宣諭。以尚書右丞崔從中選。議者以承宗罪惡貫盈。每多奸譎。入朝二子。必非血忱。人頗憂之。從次魏州。節度使田宏正。以路由寇境。欲以五百騎衛之。從辭之。以童奴十數騎往。至鎮州。于鞠場宣敕。三軍大集。乃諭以逆順。辭情慷慨。軍士無不感動。承宗泣下。禮貌甚恭。遂按德棣戶口符節而還。

十五年三月。呂元膺為左丞。時度支使潘孟陽。太府少卿王遂。互相奏論。孟陽除散騎常侍。遂為鄧州刺史。皆假以美詞。元膺封還詔書。請明示曲直。又江西觀察使裴堪奏處州刺史李將順贓狀。朝廷不覆按。遽貶將順道州司戶。元膺曰。廉使奏刺史贓罪。不覆驗即謫去。縱堪之詞足信。而亦不可為天下法。又封還詔書。請發禦史按問。宰臣不能奪。

會昌二年十月。左丞孫簡奏。伏以班位等差。本繫品秩。近者官兼臺省。立位稍遷。已是從權。頗乖儀制。況據敕例。理亦未通。今據臺司重舉元和元年所奉敕。常參官兼大夫中丞者。准檢校官。在本品同類官之上。自後諸行侍郎兼大夫。並在左右丞之上者。仍前例。左侍郎兼大夫者至少。唯京兆尹則往往帶此官。當時講論。非不至當。其京兆尹是從三品。至今班位。祇在本司同類官從三品卿監之上。在太常宗正卿正三品之下。其左丞是正四品上。戶部侍郎是正四品下。今戶部侍郎兼大夫。祇合在本品同類正四品下。諸曹侍郎之上。不合在正四品丞郎之上。與京兆尹在正三品卿監之下無異。又據右丞是正四品下。吏部侍郎是正四品上。今吏部侍郎在右丞之下。蓋以右丞官居省轄。職在糾繩。吏部侍郎品秩雖高。猶居其下。推此言之。則左丞品秩既高。又居綱轄之地。戶部侍郎雖兼大夫。豈得驟居其上。今據散官自將仕郎上至開府特進。每品正從上下。名級各異。則正從上下。又不得謂之同品。今又取其於理切近者。用以比方。今京兆河南司錄。及諸州府錄事參軍。皆操紀律。糾正諸曹。與尚書省左右丞紀綱六聯略同。設使諸曹緣因其功勞。朝廷就加臺省官。立位豈得便在司錄及錄事參軍之上。施於州郡。尚且為非宜。況在朝倫。實為倒置。且左丞官業至重。得彈劾八座。主省內官業。及宗廟祠祭之事。禦史糾劾不當。得彈奏之。豈可不究是非。輕為建置。今臺司所奏。但言成例。曾不揣摩。事若循理。雖無往例。亦合遵行。事若非宜。雖有往例。便合改正。今據元和元年臺司所奏。敕戶部侍郎兼大夫班位。合在兵部侍郎之上。左右丞吏部侍郎之下。若今因循往例。不議改正。遣戶部侍郎兼大夫在左右丞之上。有紊典章。實恐重違元敕。謹具貞元以後敕旨如前。伏乞重賜參詳。庶得盡理。敕旨。禦史臺與都省。各執所見。因此須為定制。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者。

三年三月。庫部郎中知制誥崔于等言文武常參官。兼禦史大夫中丞班位。奉敕。緣禦史臺都省。各執所見。因此須為定制。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者。伏以禦史大夫中丞。掌邦國憲法。朝廷紀綱。崇其班位。以峻風望。兼此官者。皆以所領務重。特為寵異。須敕諸行侍郎兼禦史大夫者。並在左右丞之上。相承不改。行之已久。況今使下監察禦史裏行。朝謝時。列在左右司郎中之上。以此參彼。足可辨明。況奉去年十月二十八日敕。禦史大夫進為正三品。中丞進為正四品。郎官望等。尤為重任。合崇憲職。式協朝章。請准前例。諸行侍郎兼禦史大夫中丞者。列于尚書左右丞之上。敕旨。班序相循已久。故事足可遵行。昨者務廣詢謀。理宜從眾。依崔於等狀。便為定制。

  左右司郎中

隋朝但稱左右司郎。本朝加中字。武德元年八月省。貞觀二年正月十三日復置。龍朔二年二月四日。改為左右丞務。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日。復為左右司郎中。

開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敕。郎中皆從省正門出入。若泥雨。聽隨便門。

永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詔。自今已後。郎中與中州刺史。員外郎與下州刺史。

建中元年三月。於朝堂別置三司。以決庶獄。爭者輒擊登聞鼓。右司郎中裴諝上疏曰夫諫鼓謗木之設。所以達幽枉。延直言。今輕猾之人。援桴鳴鼓。始動天聽。因競纖微。若然者。安用吏乎。上然之。悉命歸於有司。

貞元五年正月。左司郎中嚴涗奏。按公式令。應受事。據文案大小。道路遠近。皆有程期。如或稽違。日短少差。加罪。今請程式。常務計違一月以上。要務違十五日以上不報。按典請決二十。判官請奪見給一季料錢。便牒戶部收管。符牒再下猶不報。常務通計違五十日以上。要務通計違二十五日已上。按典請決四十。判官奪料外。仍牒考功與下考。如符牒至三度。固違不報。常務通計違八十日以上。要務通計違四十日已上。按典請決六十。判官請吏部用闕。長官及勾官。既三度不存勾當。五品以上。請牒上中書門下殿罰。六品以下。亦請牒吏部用闕。其急要文牒。請付當道進奏院。付送本使。委觀察使判官一人。發遣送州。取領具月日先報。常務請依常式。以前禦史臺奏。伏奉去年二月三日敕。宜付禦史臺商量。作條件聞奏者。除京兆府州縣。及城內百官。並以符到京兆府日為程。如往來累路停滯。日月懸遠者。請兼勘責緣路所由。准令式處分。從之。

  左右司員外郎

永昌元年十月五日置。各一人。以侍禦史顧宗為左司員外郎。洛州司戶參軍元懷貞為右司員外郎。神龍元年三月初八日廢。二年十二月復置。

開元四年六月十九日敕。部以下官。令所司補授。其員外郎禦史並供奉官。宜進名敕授。

五年四月九日敕。尚書省。天下政本。仍令有司各言職事。吏部員外郎褚璆等十人。案牘稽滯。璆稽四道。戶部員外郎呂太一四道。刑部員外郎崔廷玉二道。兵部員外郎李廷言。刑部員外郎張悟。倉部員外郎何鸞。祠部郎中孔立言。刑部郎中楊孚。虞部郎中田再思。各一道。虞部員外郎崔賞。三道。且六官分事。四方取則。尚書郎皆是妙選。須稱職司。焉可屍祿悠悠。曾無斷決。昨者試令詢問。遂有如此稽逋。動即經年。是何道理。至如行判程限。素標令式。自今後。各置懲革。再若有犯。別當處分。

  吏部尚書

武德元年。因隋舊制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列太常伯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吏部尚書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天官尚書。神龍二年。復為吏部尚書。天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。改為文部尚書。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。復為吏部尚書。掌銓六品七品選。侍郎掌銓八品九品選。至景雲元年。宋璟為吏部尚書。始相通與侍郎分知。因為故事者也。

 蘇氏駁曰。貞觀二十二年二月。民部侍郎盧承慶兼檢校兵部侍郎。仍知五品選事。承慶辭曰。五品選事。職在尚書。臣今掌之。便是越局。太宗不許曰。朕今信卿。卿何不自信也。由此言之。即尚書兼知五品選事明矣。故事。選受之制。每歲集於孟冬。去王城五百里之內以上旬。千里之內以中旬。千里之外以下旬。尚書侍郎。分為三銓。尚書為尚書銓。侍郎二人分為東銓西銓也。故事。注擬必先正其官階團甲。送門下。

大歷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敕。流外出身人。今後勿授刺史縣令錄事參軍。諸軍諸使亦不得奏請。仍委所由檢勘。雖恩制所授。並不得與上同會缺不成赴集。如須要甄錄者。牒中書門下吏部。改與別官。

元和六年。吏部尚書鄭餘慶。請復置吏部考官三員。吏部侍郎楊於陵執奏。以為不便。乃詔考官韋顗等二人。只考及第科目人。其餘。吏部侍郎自定。

七年十一月。有醫士崔環。自淮南小將。為黃州司馬。敕至南省。吏部尚書鄭餘慶執之。封還。以為諸道散將。無故受正員五品官。是開僥倖之路。且無闕可供。言或過理。由是稍忤時宰。改太子少傅。

大中六年十一月。吏部奏。條流諸司流外入流令史等。請減下四百五十四員。敕旨。應屬流外銓人。所減員額。並宜依。

  吏部侍郎

武德初。因隋舊制。至七年二月省。貞觀二年正月十日復置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列少常伯。咸亨元年。改為吏部侍郎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天官侍郎。神龍二年。復為吏部侍郎。天寶十一載三月二十七日。改為文部侍郎。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。復為吏部侍郎。本一員。總章二年四月一日。加一員。以裴行儉為之。本員為中銓。新加員為東銓。永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。又加一員。以李景諶為之。通前三員。聖歷二年五月八日。減一員。乾元二年八月二日。侍郎崔器。以中銓闕。承前多貶降。遂奏改為西銓。仍轉廳居之。其侍郎事跡。具在選部。

  吏部郎中

武德元年。因隋舊號為選部郎。三年。加中字。至五年六月一日。又改為吏部郎中。七年廢侍郎。加郎中秩正四品上。掌流內選事。貞觀二年。復置侍郎。乃降依本秩。亦罷掌選事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列大夫。已後並隨省改復。載初元年。加一員。以李元素為之。通前三員。聖歷二年八月。卻減一員矣。

元和八年六月。罰吏部郎中張惟素一月俸料。懲慢官也。吏部素以郎中主印。時房啟除桂管觀察使。其本道邸使。潛賂印史。得印啟官誥。飛遞送之。及上命中使賜啟官誥。畏使者邀重賂。乃戲曰。先五日得之矣。中人紿請視之。因懷歸以進。既而令都省覆訊。罰郎中而杖令史。

  吏部員外郎官名改復。與郎中同。

判廢置一員。判南曹一員。南曹起於總章二年。司列少常伯李敬元奏置。未置已前。銓中自勘責。故事兩轉廳。至建中元年。侍郎邵說奏。各挾闕替。南曹郎王鋗已後。遂不轉廳。貞元十一年閏八月一日。侍郎杜黃裳奏。當司郎官。判南曹廢置。請准舊例轉廳。敕旨。依奏。初。武太后延載元年。加一員。以周質為之。聖歷二年八月省。開元十二年四月十六日。敕兵吏各專定兩人判南曹。以陳希烈席豫為之。尋卻一人判。貞元元年九月十六日。又以兩人判南曹。以庫部員外郎崔銳。比部員外郎劉執經。權判。事畢日停。至十二年閏八月二日。又卻以一員判也。

長慶元年正月。左武衛大將軍張克勤奏。近准赦文。許五品官一子官恩。今臣子幼。請迴授外甥。狀至中書。下吏部。員外郎判廢置裴夷直執奏曰。一子官恩。在念功。貴於廷賞。若無己子。許及宗男。張克勤自有息男。妄以外甥奏請。苟涉賣官。實為亂法。所請望宜不許。仍永為定例。從之。

  司封郎中

武德元年。因隋舊號為主爵郎中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封大夫。咸亨元年。改為主爵郎中。垂拱元年二月二日。改為司封郎中。神龍元年九月五日。改為主爵郎中。開元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復故。

  司封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開元十五年閏九月十一日敕。王公以下。子孫應承襲者先申無子輒首正。不在承襲之限。

寶歷元年八月。膳部員外郎王敦史上言。中外官僚。准制封贈。多請迴授祖父母。臣謹詳古禮。及國朝故事。追贈出於鴻恩。非由臣下之求。不繫子孫之便。開元新詔。惟許宰相迴贈於祖。蓋以宰相位高。封贈崇極。故許迴授。近日常僚。率援此例。夫推讓於祖。在父則然。改奪於朝。為子何忍。伏望宣付宰相。重依典法詳議。從之。

元和十二年十月。司封奏。文武官五品以上。請准式敘母妻邑號。乖濫稍多。或國敘軍功。妄參勳籍。或偶逢慶澤。冒引詔條。今請應在城諸軍衛官。未至將軍。使在外。未至都知兵馬使押衙都虞候。縱有散官。與敕旨文相當者。並不許敘封。其流外官。諸司諸吏職務。並伎術官等。跡涉雜類。並請不在封限。從之。

  司勳郎中

隋為司勳郎。武德初。加中字。龍朔元年二月四日。改為司勳大夫。鹹亨二年。復改為司勳郎中。

  司勳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員外郎本一員。長安二年閏四月十二日。文昌丞李嶠奏。加一員。以楊祇令為之。永徽五年十二月四日夜。司勳大火。甲歷並燼矣。

天寶四載六月十三日敕。准制及格式敘勳。今復宜令司勳員外郎二人。除曹務之外。每有勳甲團進後。專知磨勘。所須主事令史。任簡擇差定。如有疏略。委本官奏錄。

  考功郎中

隋為考功郎。武德初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績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考功郎中。舊郎中知貢舉。其外官考。貞觀以後。每年定諸司長官一人判校。京官即考功郎中自判。至貞元二年九月二十日停考使。其考課付所司准式授定。遂令員外校外官考。

貞元六年正月。以司勳員外郎判考功趙宗儒。復行貶考之令。自至德以來。考績之司。事多失實。常參官及諸州刺史。未嘗分其善惡。悉以中上考褒之。及是。褒貶稍明。人知戒懼。上善之。遷宗儒考功郎中。

其年六月三日。考功奏。准天寶七載六月敕。內外官初考無赴上日。末考不具得替日。便注破不在校限。其月又奏。諸使下兼憲官。及檢校郎官。並諸色官充職掌者。並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課。兼具考第申省。

七年八月。考功奏。前時諸司官。皆校功過。定其考第。自至德後。一切悉申中上考。今請覆其能否。以定升降。從之。自諫議大夫。給事中。郎官。有書中中考者。尚書左丞相趙憬。自言薦果州刺史韋誕。坐贓廢。請降其考。校考使吏部尚書劉滋。以憬能知其過。奏中上考。

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。考功奏。外官應申考解。先無限約。請自今以後。限十一月十五日到省畢。如違本牒。使罰本判官決本典。

  考功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考功員外郎。貞觀已後知貢舉。至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。以員外郎李昂為舉人李權所訟。乃移貢舉於禮部也。

開元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。禮部侍郎韋陟奏。准舊例。掌舉官親族。皆於本司差郎中一人考試。有及第者。尚書覆定。然後附奏。臣本司今闕尚書。縱差郎官。是臣麾下。事在嫌疑。所望釐革。伏望天恩。許臣移送吏部。差考功員外郎試揀。侍郎覆定。任所在聞奏。即望浮議止息。敕旨。依。

長慶元年五月。貶考功員外郎李渤為處州刺史。渤既請書宰相等下考。時人以宰輔曠官。不上疏陳列。而越職釣奇。非盡事君之道。至是。杜元穎等奏。渤賣直沽名。動多狂躁。遂出之。

  戶部尚書

武德元年。因隋為民部尚書。貞觀二十三年六月二十日。改為戶部尚書。顯慶元年七月二十一日。改為度支尚書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元太常伯。咸亨元年。復為戶部尚書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地官尚書。神龍元年。復為戶部尚書。

武德九年十月二十九日。民部尚書裴矩奏。突厥殘暴之處。戶請給絹一疋。太宗謂曰。朕於天下。惟誠與信。不欲空有存恤之名。而無其實。但戶有大小。各須存濟。給物雷同。豈公思之未至也。治書侍禦史孫伏伽進曰。裴矩受國恩賞。未聞陳議救恤百姓。則欲苟釣虛名。用心若此。豈當朝寄。請鞫其罪。太宗從之。其後計口為率。貧民賴焉。

開元六年五月四日敕。諸州每年應輸庸調資課租。及諸色錢物等。令尚書省本司豫印紙送部。每年通為一處。每州作一簿。預皆量留空紙。有色數。並於腳下具書綱典姓名。郎官印置。如替代。其簿遞相分付。

二十四年敕。以每年租稅雜支。輕重不類。令戶部修長行旨條五卷。諸州刺史縣令替日。並合令遞相交付。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進畫頒行。附驛遞送。其支配處分。並依旨文為定。

元和五年二月。戶部尚書李仁素。准元和四年五月敕。釐革諸道州府應徵留使留州錢物色目。並帶使州合送省錢。便充留州給用等。據諸道申報。除與敕文相當外。或稱土宜不同。須重類會起置者。諸州府先配供軍錢。迴充送省。帶使州府。先配送省錢。便留供軍。則供軍見錢。盡在帶使州府。事頗偏併。宜令於管內州。據都徵錢數。逐貫均配。其先不徵見錢州郡。不在分配限。如坊郭戶配見錢須多。鄉村戶配見錢須少。即但都配定見錢。一州數。任刺史於數內看百姓穩便處置。其敕文不加減者。即准州所申為定額。如於敕額見錢外。輒擅配一錢。及納物不依送省中估。刺史縣令錄事參軍。節級科貶焉。

  戶部侍郎改復名號。與尚書同。

舊制本一員。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。加一員。以武攸寧為之。

 蘇氏駁曰。故事。度支案。郎中判入。員外郎判出。侍郎總統押案而已。官銜不言專判度支。至乾元元年十月。第五琦改戶部侍郎。帶專判度支。自後遂為故事。至今不改。若別官來判度支。即雲知度支事。或雲專判度支。

貞元四年二月。上以度支自有兩稅及鹽鐵榷酒錢物。以充經費。遂令收除陌錢。及闕官料。並外官闕官職田。及減員官諸料。令戶部侍郎竇參專掌。以給京文武官員料錢。及百司紙筆等用。至今行之。

元和六年四月。戶部奏。請置巡官二人。從之。其年七月。戶部請減使及判案郎官每月雜給錢。從之。

八月。戶部侍郎李絳奏。請諸州府闕官職田祿米。及見任官抽一分職田。所在收貯。以備水旱。從之。

十二年十二月。戶部奏。淮西夷虺蜴攸居。歷年貢賦不入。有司羞之。今則化被齊民。便為善地。其申光蔡等州。令所貢鸂綾生石斛等。並同日到。其諸道貢物舊例。至今月十五日已進納訖。臣今便欲取申光蔡貢物。以元日陳於樂懸之南。示中外。禮畢。請准式送納。從之。

十三年十月。中書門下奏。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錢物。皆繫國用。至於給納。事合分明。比來因循。都不剖析。歲終會計。無以準繩。蓋緣根本未有綱條。所以名數易為盈縮。伏請起自今以後。每年終。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錢數。及所用數。分為兩狀。入來年二月內聞奏。併牒中書門下。其錢如用不盡。須具言用外餘若干見在。如用盡。及侵用來年錢。並收闕。並須一一具言。其鹽鐵使所收。議列具一年都收數。並已支用。及送到左藏庫欠錢數。其所欠亦具監院額緣某事欠未送到。戶部出納。亦約此為例。條制既定。亦絕隱欺。如可施行。望為常典。從之。

寶歷二年正月。戶部侍郎崔元略奏。准賦役。今內外六品以下官。及京司諸色職掌人。合免課役。請自今以後。應諸司見任官。及准式合蠲免職掌人等。並先於本司陳牒責保。待本司牒到。然後與給符。其前資官。即請於都省陳狀。准前勘責事。若不實。准詐偽律論。其孝子順孫。義夫節婦。及割股奉親。比來州府免課役。不由所司。今後請應有此色。敕下後。亦須先牒當司。如不承戶部文符。其課役不在免限。從之。

開成元年。湖南觀察使盧周仁進羨餘錢十萬貫。戶部侍郎歸融奏曰。天下一家。何非君土。中外財賦。皆陛下府庫也。周仁輒陳小利。妄說異端。言南方火災。恐成灰燼。進於京國。如徇私恩。臣恐天下倣傚。以羨餘為名。刻剝生民。其所進錢。請還湖南。代貧戶租稅。

三年四月敕。戶部侍郎兩員。自今已後。先授上者。宜令便判錢穀。如帶平章事。及判鹽鐵度支。兼中丞翰林學士。即不在此限。仍為永例。

五年三月。戶部侍郎崔蠡奏。天下州府。應合管係戶部諸色斛鬥。自今已後。刺史觀察使除授到任交割後。並須分析聞奏。敕旨。宜依。

大中二年十一月。兵部侍郎判戶部魏扶奏。下州應管當司諸色錢物斛鬥等。前件錢物斛鬥。散在天下州府。緣當司無巡院覺察。多被官史專擅破除。歲久之後。即推在所腹內。徒煩勘詰。終無可徵。今後諸州府錢物斛鬥文案。委司錄事參軍專判。仍與長史通判。每至交替。各具申奏。並無懸欠。至考滿日。遞相交割。請准常平義倉斛鬥例。與減選。仍每月量支紙筆錢。若盜使官錢。及將借貸與人。並請准元敕。以贓論。如徵收欠折。及違限省條。並請量加懲殿。如缺司錄即請令選諸強幹官員專知。不得令假攝官權判。從之。

鹹通四年六月。河南江淮等道分巡院。荊襄江西道分巡院。並宜敕停。

唐會要卷五十九

 尚書省諸司下

  度支使

乾元元年。第五琦除度支郎中。河南五道度支使。五年十二月。呂諲除兵部侍郎。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。充句當度支使。上元元年五月。劉晏除戶部侍郎。句當度支使。元年建子月。元載除戶部侍郎。句當度支使。

貞元元年二月。韓滉加度支使。五年二月。竇參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。充度支使。八年三月停。

建中元年五月十七日。度支奏。諸色錢物。及鹽井利等。伏緣財賦。新有釐革。支計闕供。在臣職司。夙夜憂負。今後望指揮諸州。若不承度支文牒。輒有借使。及擅租賃迴換。本州府錄事參軍。本縣令專知官。並請同入已枉法贓科罪。庶物無乾隱。事有條流。其應合徵收諸色錢物所由官。有違程限。致闕軍須。請停給祿料。敕旨。依奏。其年八月。宰相楊炎論奏曰。夫財賦邦國之大本。生人之喉命。天下治亂輕重。皆由焉。是以前代歷選重臣主之。猶懼不集。往往覆敗。大計一失。則天下搖矣。先朝權制。內臣領其職。以五尺宦豎。操邦國之本。豐儉盈虛。雖大臣不得知。無以計天下利害。臣愚待罪宰輔。陛下至德。惟民是恤。參校蠹弊。無斯之甚。請出之以歸有司。然後可以議政。上然之。詔今後財賦。皆歸在藏庫。一用舊式。每歲量進三五十萬入大盈。而度支先以全數聞奏。初。國家舊制。天下財賦。皆納於左藏庫。而太府四時以聞奏。尚書比部覆其出入。上下相轄。無甚失誤。及第五琦為度支鹽鐵使。時京師多豪將。求取無節。琦不能禁。乃悉以租賦進入大盈內庫。以中人主之意。天子以取給為便。故不復出。是以天下公賦。為人君私積。有司不得窺其多少。國用不能計其贏縮。迨二十年。中官以冗名持簿書領其事者。三百人。皆奉給其閒。連結根固。不可動。及炎作相。片言復之。中外稱美焉。

貞元初。度支杜佑。讓錢穀之務。引李巽自代。先是。度支以制用惜費。漸權百司之職。廣置吏員。繁而難理。佑始奏營繕歸之將作。木炭歸之司農。染練歸之少府。綱條頗整。公議多之。

二年十二月。度支奏。請於京城及畿縣行榷酒法。每鬥榷一百五十文。其酒戶並蠲免雜役。從之。

永貞元年八月。度支使奏。當司別貯庫。往年裴延齡領使務。始奏置之。只將正庫物。減充別貯。唯是虛言。更無實益。又創置官典守等。不免加彼料糧。伏請併入正庫。庶事且費省。從之。

元和十四年六月。判度支皇甫鎛奏。諸道州府監院。每年送上都兩稅榷酒鹽利支放米價等疋段。加估定數。從之。給事中崔植抗論。以為用兵歲久。百姓凋弊。往者雖估逾其實。不可復追。疏奏不從。

長慶二年三月。以鴻臚卿判度支張平叔為戶部侍郎。依前判度支。時幽鎮行營諸軍。以出境仰給度支者。十五萬餘人。魏博滄景之師。皆壓賊境而壘。亦籍兵數徵。計司所給。自河北置供軍院。其布帛衣賜。往往不至供軍院。遽為諸軍強見驅奪懸師前鬥者反無支給。其饋餉主吏。由此得罪者。前後相次。平叔知國用空乏。遂以邪計。得司邦賦。至是又寵之地卿。然竟無術以救其闕。驟塵顯級。人皆罪之。未幾。又上言度支所管榷鹽舊法。為弊年深。臣令官中自糶鹽法。可以富國強兵。勸農積貨。疏其利害十八條。詔下其奏。令公卿議之。中書舍人韋處厚抗論不可。以平叔條制不周。經畫未盡。以為利者反害。以為簡者至煩。乃即其條目。隨以設難。事多不載。末雲。臣竊以古人雲。利不百。不變法。功不十。不易器。改更之事。自古所難。臣於平叔無讎。所陳者非挾情。所議者歸利害。唯聖主獨斷歸於至公。然強人之所不能。事必不立。禁人之所必犯。法必不行。臣嘗為開州刺史。當時被鹽監吏人。橫擾官政。亦欲鹽歸州縣。總領其權。常試研求。事有不可。蓋以設法施行。須徇風俗。或東州便。即西州害。或南州易。即北州難。且據山南一道明之。興元巡管。不用見錢。山谷貧人。隨土交易。布帛既少。食物隨時。市鹽者或一斤麻。或一兩絲。或蠟或漆。或魚或雞。瑣細叢雜。皆因所便。今逼之布帛。則俗且不堪其弊。官中貨之以易絹。則勞而無功。伏惟聖慮裁擇。時平叔輕巧恃恩。自謂言無不允。及處厚駁奏。上賢之。稱善。令示平叔。詞屈。其法遂罷。

會昌六年十一月。刑部尚書判度支崔元式奏。諸道所出次弱綾絹紗等。宜令禁斷。其舊織並不得行使。仍令所在官中收納。如更織造。買賣同罪。

鹹通八年十月。戶部判度支崔彥昭奏。當司應收管江淮諸道州府今年已前兩稅榷酒諸色屬省錢。准舊例。逐年商人投狀便換。自南蠻用兵以來。置供軍使。當司在諸州府場院錢。猶有商人便換。齎省司便換文牒。至本州府請領。皆被諸州府稱准供軍使指揮占留。以此商人疑惑。乃致當司支用不充。乞下諸道州府場監院。依限送納。及給還商人。不得託稱占留。從之。

  別官判度支

開元二十二年九月。蕭炅除太府少卿。知度支事。二十三年八月。李元祐除太府少卿。知度支事。天寶七載。楊釗除給事中。兼禦史中丞。權判度支。貞元八年三月。戶部尚書班宏。加專判度支。其年七月。司農少卿裴延齡。加權判度支。十二年三月。改為戶部尚書。判度支。九月。蘇弁除度支郎中。兼禦史中丞。副知度支。貞元已前。他官來判者甚眾。自後多以尚書侍郎主之。別官兼者希矣。故事。度支按。郎中判入。員外判出。侍郎總統押案而已。官銜不言專判度支。開元以後。時事多故。遂有他官來判者。或尚書侍郎專判。乃曰度支使。或曰判度支使。或曰知度支事。或曰句當度支使。雖名稱不同。其事一也。建中初。欲使天下錢穀。皆歸金部倉部。終亦不行。

  戶部郎中

隋為民部郎中。貞觀改戶部郎中。自後改復名號。與侍郎中。

天寶八載。郎中張傳濟。廢帳房為戶部員外郎廳。次北為戶部郎中廳。皆至宏麗。又於省街東。奏取都水監地。以諸州籍帳錢造考堂。制度又過於省中。移都水監於省西北。割右武衛園地置之。乾元以後。毀拆並盡。今為戶部園。

  戶部員外郎改復並與郎中同。

開元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敕。蠲符。每年令當州取緊厚紙。背上皆書某州某年。及紙次第。長官句當同署印記。京兆河南六百張。上州四百張。中州三百張。下州二百張。安南道廣桂容等五府。准下州數。管內州蠲同。此紙不別書題州名。並赴朝集使。送戶部本判官掌納。依次用之。

二十九年七月十七日。每鄉置望鄉。天下諸州上縣。不得過二十人。中縣不得過十五人。下縣不得過十人。其長安萬年。每縣以五十人為限。太原上黨晉陽三縣。各以三十人為限。並取耆年宿望。諳識事宜。灼然有景行者充。

天寶十二載七月十三日敕。諸郡父老。宜改為耆壽。

會昌元年二月。中書門下奏。伏以南省六曹。皆有職分。若各守官業。即不因循。比來戶部度支兩司。尚書侍郎。多奏請諸行郎官判錢穀文案。遂令本司郎吏。束手閑居。至於廳事。皆為他官所處。臣等商量。請自今已後。其度支戶部錢穀文案。望悉令本司郎官分判。不在更請諸行郎官限。仍委尚書侍郎。同諸司例。便自於司內選擇差判。不必更一一聞奏。其戶部行郎官。仍望委中書門下。皆選擇與公務相當除授。如本行員數欠少。亦任於諸行稍閑司中。選其才職資序相當者。奏請轉授。所冀蒞事有常。分官無曠。庶或可久。以革從權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度支郎中

隋為度支郎。武德初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度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度支郎中。

  度支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六日。戶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李林甫奏。租庸丁防。和糴雜支。春綵稅草諸色旨符。承前每年一造。據州府及諸司計,紙當五十餘萬張。仍差百司抄寫。事甚勞煩。條目既多。計檢難遍。緣無定額。支稅不常。亦因此涉情。兼長奸偽。臣今與採訪使朝集使商量。有不穩便於人。非當土所出者。隨事沿革。務使允便。即望人知定準。政必有常。編成五卷以為常行旨符。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。進書頒行。每州不過一兩紙。仍附驛送。敕旨。依。

貞元十二年九月。以倉庫郎中判度支案蘇弁。授度支郎中副知度支事。仍命立於正郎之首。有副知之號。自弁始也。

元和三年十月。度支使鄭元奏。當司判案郎官。先有六員。今請用四員為定。從之。

四年十一月。加度支判案郎官一員。

長慶三年十二月。度支奏。主客員外郎判度支案白行簡。前以當司判案郎官刑部郎中韋詞。近差使京西句當和糴。遂請白行簡判案。今韋詞卻回。其白行簡合歸本司。伏以判案郎官。比有六人。近或止四員。伏請更置郎官一員判案。留白行簡充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金部郎中

隋為金部郎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珍大夫。咸亨元年復舊。天寶十一載三月七日。改為司金郎中。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復舊。

  金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  倉部郎中

隋為倉部郎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庾大夫。咸亨元年復舊。天寶十一載三月七日。改為司儲郎中。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復舊。

  倉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天寶三載七月二十三日。金倉令史。不許轉選及充使典。

建中二年正月詔。天下錢穀。皆歸金部倉部。中書門下簡兩司郎官。准格式條理。

  鑄錢使

開元二十五年二月。監察禦史羅文信。充諸道鑄錢使。天寶三載九月。楊慎矜除禦史中丞。充鑄錢使。四載十一月。度支郎中楊釗。充諸道鑄錢使。上元元年五月。劉晏除戶部侍郎。充句當鑄錢使。其年五月二十五日。殿中監李輔國。加京畿鑄錢使。寶應元年六月二十八日。劉晏又除戶部侍郎。充句當鑄錢使。廣德二年正月。第五琦除戶部侍郎。充諸道鑄錢使。其年六月三日。禮部尚書除兼禦史大夫李峴。充江南西道句當鑄錢使。永泰元年正月十三日。劉晏充東都淮南浙東西湖南山南東道鑄錢使。第五琦充京畿關內河東劍南山南西道鑄錢使。大歷四年三月。劉晏除吏部尚書。充東都河東淮南山南東道鑄錢使。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停。

  延資庫使

會昌五年九月。敕置備邊庫。收納度支戶部鹽鐵三司錢物。至大中三年十月。敕改延資庫。初以度支郎中判。至四年八月。敕以宰相判。右僕射平章事白敏中。崔鉉。相繼判。其錢三司率送。初年。戶部每年二十萬貫疋。度支鹽鐵每年三十萬貫疋。次年以軍用足。三分減其一。諸道進奉助軍錢物。則收納焉。

鹹通五年七月。延資庫使夏侯孜奏。鹽鐵戶部。先積欠當使鹹通四年已前延資錢絹三百六十九萬餘貫疋。內戶部每年合送錢二十六萬四千二百八十五貫疋。從大中十二年至鹹通四年九月已前。除納收外。欠一百五十萬五千七百一十四貫疋。當使緣戶部積欠數多。先具申奏。請於諸道州府場監院。合納戶部所收八十文除陌錢內割一十五文。屬當使自收管。敕命雖行。所送稽緩。今得戶部牒。稱所收管除陌錢。除錢絹外。更有諸雜貨物。延資庫徵收不便。請起今年。合納延資庫錢物。一時便足。其已前積欠。候物力稍充,積漸填塞。其所割十五文錢。即當使仍舊收管。又緣累歲已來。嶺南用兵。多支戶部錢物。當使不欲堅論舊欠。請依戶部商量。合納今年一年額色錢絹須足。明年即依舊制。三月九日兩限送納畢。其已前積欠。仍令戶部自立填納期限者。敕旨。依之。

八年九月。延資庫使曹確奏。戶部每年合送當使三月九月兩限絹二十一萬四千一百疋。錢五萬貫。自大中八年已後。至鹹通四年。積欠一百五十萬五千七百餘貫疋。前使杜悰申奏。起請鹹通二年正月以後。於諸道州府場鹽院合送戶部八十文除陌錢內割十五文。當使收管。以填積欠。續據戶部牒。稱州府除陌錢有折色零碎。請起鹹通五年所合送延資庫錢絹。逐年兩限須足。其除陌十五文。當司仍舊收管。前使夏侯孜具事由申奏。且請依戶部論請期限。其鹹通五年錢絹。戶部已送納。自六年至八年。其錢絹依前不全送。又積欠三十六萬五千五百七十貫文者。伏以所置延資庫。初以備邊為名。至大中三年。始改今號。若財貨不充。則名額虛設。當置之時。所令三司逐分減送當使收管元敕。只有錢數。但令本司減割送庫。不定色目。以此因循。漸墮舊制。年月既久。積欠轉多。既無計以徵收。乃指色以取濟。稍稱備邊名號。得遵元敕指揮。乃割戶部除陌八十文內十五文收管。及戶部請逐年送庫。須且稟從。今既積欠又多。終慮不及期限。臣今酌量。請諸道州府場監院合送戶部錢絹內分配。令勒留不合送延資庫數目。令本處別為綱運。與戶部綱同送上都。直納延資庫。則戶部免有逋懸,不至累年積欠。從之。

  出納使

開元二十六年九月。侍禦史楊慎矜。充太府出納使。天寶二年六月。殿中侍禦史張瑄。充太府出納使。四載八月。殿中侍禦史楊釗。充司農出納錢物使。六載三月。楊慎矜改戶部侍郎。充兩京含嘉倉出納使。其載。楊釗替充兩京含嘉倉出納使。乾元元年。度支郎中第五琦。充兩京司農太府出納使。

  禮部尚書

龍朔二年。改為司禮太常伯。咸亨元年復舊。光宅元年。改為春官尚書。神龍元年。復為禮部尚書。

太和七年八月敕。每年試帖經官。以國子監學官充。禮部不得別更奏請。其宏文崇文兩館生齋郎。並依令試經畢。仍差都省郎官兩人覆試。

  禮部侍郎改復與尚書同。

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。以考功員外郎李昂為舉人所訟。乃下詔曰。每歲舉人。頃年以來。惟考功郎所職。位輕務重。名實不倫。欲盡委長官。又銓選委積。但六官之列。體國是同。況宗伯掌禮。宜主賓薦。自今以後。每年諸色舉人及齋郎等簡試。並於禮部集。既眾務煩雜。仍委侍郎專知。

貞元十五年十月。高郢為禮部侍郎。時應進士舉者。多務朋遊。以取聲名。唯務讌集。罕肄其業。郢性專介。尤疾其風。既領職。拒絕請託。雖同列通熟。無敢言者。志在經義。專考程試。凡三歲掌貢士。進幽獨。抑聲華。浮濫之風一變。元和九年二月。韋貫之為禮部侍郎。選士皆抑浮華。先行實。由是趨競息焉。

  禮部郎中

隋號儀曹郎。武德初。因隋舊號不改。三年十月。改為禮部郎中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禮大夫。鹹亨三年。復為禮部郎中。光宅元年。改為春官郎中。神龍元年。復為禮部郎中。

  禮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貞元十二年二月。授許孟容禮部員外郎。有公主之子。請補兩館生。孟容舉令式不許。主訴於上。命中使問狀。孟容執奏。竟不可奪。遷本曹郎中。

元和二年。少府監金忠義。以機巧進。請蔭其子為兩館生。禮部員外郎韋貫之上疏論奏曰。工商之子。不當仕。忠義以藝通權倖。不宜污辱朝廷。竟罷去之。

  太廟齋郎

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敕。齋郎簡試。並於禮部集。至二十五年正月七日敕。諸陵廟並宜隸宗正寺。其齋郎遂司封補奏。至天寶十二載五月十一日。陵廟依舊隸太常寺。齋郎遂屬禮部。至大歷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敕。陵廟宜令宗正寺檢校。其齋郎又司封收補聞奏。至貞元三年九月二十六日。禮部尚書蕭昕奏。太廟齋郎。准式禮部補。大歷三年後。被司封官稱管陵廟。便補奏齋郎。亦無格敕文。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制。每事並歸有司。其前件齋郎。合於禮部補奏。敕旨。依。付所司准格式處分。至今禮部員外郎補。

貞元十二年十月。朝廷欲乙太學生令於郊廟攝事。將去齋郎。以從省便。太常博士裴堪因奏議曰。嚴奉宗廟。時享月祭。帝王展孝之重典也。故致齋清宮。設齋郎執事。使夫習肄虔恪。肅恭神人。內盡其敬也。太學置生徒。服勤儒業。宏闡教化。發明德義。用嚴師以訓之。懸美祿以待之。限其課第。考其否臧。外獎其學也。夫如是。齋郎官員。焉可廢也。太學生徒。焉可亂也。若慮不素潔。則無以觀其敬矣。志不宿著。則無以成其業矣。故提其名而目之。表其從事也。績其勤而祿之。使其服志也。罷齋郎則失重祭之義。用學生則撓敬業之道。將何以見促數之節。肅敬之容。強立之成。待問之奧。知必不能至矣。況國家有典。崇儒有制。豈以齋郎瀆易是病。而思去之。學生冗惰無取。而思役之。誠宜名分有殊。課第自別。使俎豆有楚。弓冶知訓。供職有賞勤之利。敦學得樂群之至。禮舉舊典。人知向方。庶乎簡牘無能代之煩。監寺絕往來之弊矣。將敦要本。在別司存。俾不相參。庶合事體。從之。

元和六年十一月。禮部奏。准今年九月吏部所奏。敕應補太廟齋郎。用蔭官並五品已上子。六品常參官子補者。今詳節文。所用五品六品蔭者。唯許子並不該孫。又節文其應補太廟齋郎。郊社齋郎。孫用祖蔭。子用父蔭。即孫之與子。並許收補。恐前後文字。有所差錯。今格限已及。須守敕文。其孫用祖五品已上蔭者。恐須准舊例收補。敕旨。宜令准格收補。

寶歷元年九月。禮部奏。准今年四月制。當司合釐革條流兩館生齋郎資蔭年限等。據舊敕。應補兩館生。所用蔭第。皆門地清華。勳賢冑裔。近者時有源流或異。支屬全疏。罔冒門資。變易昭穆。今請如有此色。自本司磨勘得實。坐其家長。所用廕告身。用本司印印。郎官押署。更不在行用之限。保官具事由。申上中書門下。請諸司官典檢。報不實。並請准法科處分。其太廟郊社齋郎。亦並准此處分。若用廕曾經流貶。未復本資。或便身亡。不曾申雪。即用舊廕。切恐非宜。請便駁放。其太廟齋郎。亦准此處分。伏緣兩館生員闕不多。請補者眾。今請一家不得用兩蔭。許隔二年收補。每用廕補人。請明置簿歷。具注所補人年名日月。用本司印。郎官押署。至補人數足後。給其告身。不在用限。太廟齋郎。准開元六年九月敕。取五品已上子孫。六品清資常參官子補充。郊社齋郎。用祖廕官階。並須五品以上。用父廕須六品以上常參官。及兩府司錄判司。詹事府丞。大理司直。並有五品階者。所補齋郎。皆用五保。其保請以六品已上清資官充。其一家不得周年保兩人。仍不得頻年用蔭。並請准兩館生例處分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祠部郎中

隋為祠部郎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禋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祠部郎中。

  祠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延載元年五月十一日敕。天下僧尼道士。隸祠部。不須屬司賓。開元十年正月二十三日。敕祠部。天下寺觀田。宜准法據僧尼道士合給數外。一切管收。給貧下欠田丁。其寺觀常住田。聽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。一百人以上。不得過十頃。五十人已上。不得過七頃。五十人以下。不得過五頃。

二十五年正月七日。道士女道士割隸宗正寺。僧尼令祠部檢校。

  膳部郎中

隋為膳部郎。武德三年加中字。龍朔二年改為司膳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膳部郎中。

  膳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  主客郎中

隋為司蕃郎。皇朝為主客郎中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蕃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主客郎中。

  主客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景龍二年九月三日敕。應差冊立諸國使。並須選擇漢官。不得差蕃官去。

  祠祭使

天寶六載十一月。度支郎中楊釗。充祠祭使。至德三載五月二十四日。中書侍郎王璵。兼知祠祭使。

  兵部尚書

龍朔二年。改為司戎太常伯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兵部尚書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夏官尚書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兵部尚書。天寶十一載二月二十八日。改為武部尚書。至德二載二月五日。復為兵部尚書。

舊制。凡武舉。每歲孟冬。亦與計偕。有二科。一曰平試。射長垛三十發。不出第一院。二曰武舉。試長垛。騎射。馬槍。步射。材貌言語。翹關舉重。其勳官五品以下。並三衛報仗。乘君品子。半考已滿者。並放選。勳官六品以下者。並應宿衛人。及品子五考已上者。並授散官。餘並帖仗。然後授散官也。

開元十七年正月二十日敕。兵部兩銓。令史各與一第一人。簿帳共與一人。並准吏部銓史第一人官資注擬。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。吏部選人請武選者。宜取強壯身材六尺以上。籍年四十以下。堪統領者。其兵部選人。請文選者。宜取材堪治民。工於書判。並無負犯。十二月內定品奏聞。一送以後。並不在卻關之限。

廣明元年正月敕。入仕之門。兵部最濫。全無根本。頗壞紀綱。近者武官多轉入文官。依資除授。宜懲僭倖。以辨品流。今後武官不得輒入文官選改。內司不在此限。

  兵部侍郎改復與尚書同。

總章二年四月二日。加一員。以李處繹為之。長壽二年正月二十四日。又加一員。以侯知一為之。通前三員。長安四年十二月三日。減一員。

長安二年正月十七日敕。天下諸州。宜教武藝。每年准明經進士貢舉例送。

開元二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敕。所設武舉。以求材實。仕進之漸。期為根本。取捨之閒。尤宜審慎。比來所試。但委郎官。品位既卑。焉稱其事。自今以後。應武舉人等。宜令侍郎專知。

天寶元年十月十三日敕。自今以後。應試選舉人。長垛宜以十隻箭為限。並入第一院。與兩單上。八隻入第一院。兩隻入第二院。與一單上次上。十隻不出第三院。與單上。十隻不出第四院。與次上。餘依常式。

三載閏二月八日敕。習武入官。已經精簡。隨番更試事頗為煩。其武官。自今已後。因番試及過中書門下。宜停。

建中元年四月十七日。敕兵部闕送吏部武官。自今已後宜停。

貞元十四年九月敕。鄉貢武舉。並應百隻箭。及三十隻箭人等。今年宜權停。時諫議大夫田敦。因蒙召對。奏言。兵部武舉。每年常數百人。挾持弓矢。出入皇城閒。恐非所宜。上聞而矍然。故命停之。其實武舉者。每歲不過十人。時議惡敦虛辭。輒亂舊章。以圖稱旨。自是訖於貞元。更不復置。

元和三年五月。兵部奏。伏准貞元十四年九月敕。鄉貢舉人權停者。伏以取士之方。文武並用。舉選之制。國朝舊章。參調者既積資勞。入仕者必先貢舉。自經停廢。今已十年。別趨倖門。漸絕根本。典彜具在。可舉而行。其鄉貢舉恐須准式卻置。敕旨。依奏。

六年八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得兵部侍郎許孟容等狀。當司准六月二日。減省官員。及釐革三衛等應管京官及外官。共三千三百二十九員。京官七百六員。武官員數不多。俸錢比文官較少。又在中書門下兩省。禦史臺。左右神策。及諸軍諸使。挾敕驅使。員闕至少。難議停省。並請仍舊。外官二十六萬二十三員。所管諸府。自折衝以下。總無料錢。例多闕乏。空有府額。其鎮戍官等。或有任者。不過數員。縱使停減。並無損益。伏請存舊例。六番三衛。都四千九百六十三人。縱使分番當上。配役處多。移牒。勘會。須得詳請。續商量聞奏。敕旨。依奏。

其年六月。盜殺宰相武元衡。並傷議臣裴度。時淮夷逆命。兇威方熾。王師問罪。未有成功。言事者繼上章疏。請罷兵。及是盜賊竊發。人情愈惑。兵部侍郎許孟容。詣中書涕而言曰。昔漢廷有一汲黯耳。奸臣尚為寢謀。今主上英聖。朝廷未有過失。而狂賊敢爾無狀。寧謂國有人乎。然轉禍為福。此其時也。莫若上聞。起裴中丞為相。令主兵柄。大索賊黨。窮其奸源。後數日。度果為相。而下詔行誅。時謂孟容議論。有大臣風采。

太和五年三月。兵部奏。准四年五月起請節文。伏以三衛出入禁署子弟。期於恭恪。近日頑弊。皆非正身。諸司公言納資。訪聞亦不雇召。士庶假蔭。混雜縉紳。倖隙一開。奸濫紛入。其資三衛。並請停廢。敕旨。宜依。其他釐革三衛事條至多。故不具載。

大中五年十月。中書門下兩省奏。應赴兵部武選門官驅使官等。今年新格。令守選二年。得驅使官盧華等狀。稱各在省驅使。實緣長官辛苦。事力不濟。所以假此武官。若廢舊格。貧寒不逮。即須漸請停解。公事交見廢闕。敕旨。兩省禦史臺人吏。前舊例不選數。許赴集。宜令依舊例放選。

  兵部郎中

隋為兵部郎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戎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兵部郎中。

  兵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本兩員。大足元年。更加一員。以趙履溫為之。

  職方郎中

隋為職方郎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城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職方郎中。

  職方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建中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。請州圖每二年一送職方。今改至五年一造送。如州縣有創造。及山河改移。即不在五年之限。後復故。

  駕部郎中

隋為駕部郎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龍朔中。改司輿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駕部郎中。

  駕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  庫部郎中

隋為庫部郎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庫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庫部郎中。

  庫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開元十八年十月四日敕。衙內甲仗經行從者。三年一換。不經行從者。四年一換。非理欠損者。勒陪。

  刑部尚書

龍朔二年。改為司刑太常伯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刑部尚書。光宅元年。改為秋官尚書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刑部尚書。天寶十一載。改為憲部尚書。至德二載。復為刑部尚書。

  刑部侍郎改復與尚書同。

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。加一員。以魏尚德為之。長安四年十二月四日。減一員。

元和十年。以禦史中丞裴度。兼刑部侍郎。時度宣慰淮西迴。所言軍機。多合上旨。故以兼官寵之。自徵兵討淮西。凡十餘鎮之兵。皆環於申蔡。未立戰功。裴度使還。且令與諸朝賢詳議。乃入奏曰。臣觀諸將。唯李光顏見義能勇。必能立功。果首敗賊於時曲。上尤賞之。

寶歷元年四月。宣中書。以諫議大夫劉棲楚為刑部侍郎。丞郎宣授。自棲楚始也。

  刑部郎中

隋為憲部郎。唐因之。武德三年。改刑部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刑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刑部郎中。

  刑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貞元十二年五月。信州刺史姚驥。舉奏員外司馬盧南史贓犯。鞫按南史准例配得直典一人。每月請紙筆錢一千文。南史以官閒冗無職事。放典令歸。納其紙筆直。前後五年。計贓六十萬貫。又雲。南史私買鉛燒黃丹。是日。令監察禦史鄭楚相。刑部員外郎裴澥。大理寺評事陳正儀。充三司同往覆按之。將行。並召對於延英。上謂曰。卿等必須詳審推按。無令漏罪銜冤。三人將退。澥獨留奏曰。臣仔細詳覽姚驥奏狀。只如所按。南史取直典紙筆。計贓六十餘萬貫文。雖公法有違。既非巨蠹。或可務恕。上曰。此事亦應甚有。但未知燒鉛事如何。澥曰。燒鉛為黃丹。格令不禁。姚驥所奏。准天寶十載敕。鉛銅錫並不許私家買賣貿易。蓋防私鑄錢。本文亦不言不許燒黃丹。然南史違敕買鉛。不得無罪。伏以陛下自登寶位。及天寶大歷以來。未曾降三司使至江南。今忽緣此小事。差三司使。損耗州縣。亦恐遠處聞之。各懷憂懼。臣聞開元中。張九齡為五嶺按察使。有錄事參軍告其非法。朝廷唯令大理評事往按。近大歷中。鄂岳觀察使吳仲孺。與轉運使判官劉長卿紛競。仲孺奏長卿犯贓三千萬貫。時監察禦史苗丕就推。今姚驥所奏。事既無多。臣若堪任此行。即請獨往。恐不要令三司盡行。上曰。卿言是也。可召楚相等兩人來。及入。並賜坐。上謂曰。朕懵於理道。處事未精。適裴澥所奏。深協事宜。亦不用三人總去。著一人往按問即得。卿可宣付宰臣。

太和五年四月。敕鹽鐵判官守尚書刑部郎中李石。宜守本官。自今已後。刑部郎中。諸司諸使。更不得奏請充職。

  都官郎中

隋為都官郎。置二人。皇朝因之。置一人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僕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都官郎中。

  都官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  比部郎中

隋為比部郎。唐因之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計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比部郎中。

  比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建中元年四月。比部狀稱。天下諸州及軍府赴句帳等格。每日諸色句徵。令所由長官錄事參軍。本判官。據案狀子細句會。其一年句獲數。及句當名品。申比部。一千里已下。正月到。二千里已下。二月到。餘盡三月到盡。省司檢勘。續下州知。都至六月內結。數關度支。便入其年支用。旨下之後。限當年十二月三日內納足者。諸軍支使亦准此。又准大歷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。諸州府請委當道觀察判官一人。每年專按覆訖。准限比部者。自去年以來。諸州多有不到。今請其不到州府。委黜陟使同觀察使計會句當。發遣申省。庶皆齊一。法得必行。敕旨。依奏。

貞元八年閏十二月十七日。尚書右丞盧邁奏。伏詳比部所句諸州。不更句諸縣。唯京兆府河南府。既句府並句縣。伏以縣司文案。既已申府。府縣並句。事恐重煩。其京兆府河南府。請同諸州。不句縣案。敕旨。依。

十一年正月制。令比部復舊敕句京兆留府稅租。

長慶元年六月。比部奏。准制。諸道年終句帳。宜依承前敕例。如聞近日刺史留州數內。妄有減削。非理破使者。委觀察使風聞按舉。必重加科貶。以誡削減者。其諸州府。仍請各委錄事參軍。每年據留州定額錢物數。破使去處。及支使外餘剩見在錢物。各具色目。分明造帳。依格限申比部。准常限。每限五月三十日都結奏。旨下之後。更送戶部。若違限及隱漏不申。錄事參軍及本判官。並牒吏部使闕。敕旨。宜從。

太和四年九月。比部奏。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。天下州府兩稅。占留支用有定額。其殘欠羨餘錢物。並合明立條件。散下諸州府者。伏以德澤宏深。優裕郡國。申明舊敕。曉示新規。使其政有準繩。法無差繆。實天下幸甚。又諸州應有城郭。及公廨屋宇。器械舟車什物等。合建立修理。須創制添換。又當州或屬將校所由。有巡檢非違。追捕盜賊。須行賞勸。合給程糧者。又當州或百姓貧窮。納稅不逮。須矜放要添貨額者。又當州遇年穀豐熟。要收糴貯。備以防災歉者。敕旨。宜依。

  司部郎中

隋為司部郎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司門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郎中。

  司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開元二年閏二月十日。敕諸司進狀奏事。並長官封題。仍令本司牒所進衙門。並差一官送進。諸司使奏事。亦准此。除有告謀反大逆者。任自封進。

  工部尚書

隋為起部尚書。武德元年。因而不改。三月。改為工部尚書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平太常伯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工部尚書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冬官尚書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工部尚書。大歷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敕。京城內諸坊市宅舍。輒不得毀拆。有犯聞奏。

十四年六月一日敕。諸坊市邸店樓屋。皆不得起樓閣。臨市人家。勒百日內毀拆。至九月二十日。京兆尹嚴郢奏。坊市邸店舊樓。請不毀。

  工部侍郎改復與尚書同。

  工部郎中

隋為起部郎。武德三年。改工部郎中。龍朔二年。改司平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工部郎中。

  工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  屯田郎中

隋為屯田郎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屯田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屯田郎中。

  屯田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  長春宮使

開元八年六月。同州刺史姜師度。兼營田長春宮使。二十年三月。左衛郎將皇甫惟明。攝侍禦史。充長春宮使。天寶六載三月。禦史中丞王。兼長春宮使。上元元年六月四日。殿中監李輔國。充長春宮使。寶應元年。殿中監樂子昂。充長春宮使。至大歷九年。宋誨除同州刺史。充長春宮使。自後遂令同州刺史充長春宮使也。

開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敕。同蒲絳河東西。並沙苑內。無問新舊注田蒲萑。並宜收入長春宮。仍令長春宮使檢校。

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敕。新豐朝邑屯田。令長春宮使檢校。朝邑屯田。開元八年十月七日。同州刺史姜師度開置。

  虞部郎中

隋為虞部郎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司虞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虞部郎中。

  虞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大歷十四年八月。虞部奏。准式。山澤之利。公私共之者。比來除長春宮所收。占甚多。望令關內州府審勘頃畝。先均給貧下百姓。據厚薄節給輕稅五分之一。徵納訖。市輕貨送上都。如所由輒有隱漏。及收管不盡。並請准條科罪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水部郎中

隋為水部郎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龍朔二年。改司川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水部郎中。

  水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。

開元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。改丹水為懷水。

天寶五載正月七日詔。天下山水。名稱或同。義且不經。多因於裏諺。事若仍舊。何成于禹別。宜所司各據圖籍改定訖聞奏。

十一載五月。潼關口河灘上。有樹五株。雖水暴長。亦不漂沒。時人謂之女媧墓。是月。因大風。遂失所在。至乾元二年六月十八日。虢州刺史王奇光奏。所部閿鄉縣界女媧墓。天寶十一載。失所在。今月一日夜。河上側近忽聞雷聲。曉見其墓湧出。上有雙柳樹。下有巨石。其柳各高丈餘。

貞元元年十二月九日敕。立春日。前內外兩井納冰。總二千五百段。每段長一尺。厚一尺五寸。宜令府縣句當。澄濾淨潔供進。

開成五年七月。河南尹奏。皇城內伊洛等四水。伏以伊洛四水。載在典墳。今人所呼。其名甚著。其第三水字。禦名同。東周之人。所以請更其名者。臣遂勒所府官司錄以下。參議其事。今得司錄參軍韋瓊等狀。謹按尚書。周公將營洛邑。卜澗水東。瀍水西。惟洛食。孔安國傳雲。初卜黎水上。不吉。迨卜此二水之閒。吉。伏請改第三水字為吉水者。臣竊以周居洛宅。卜年惟永。今改此水。雅協祥符。謹具如前。敕旨。宜依。